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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营管理意见

2011-05-19 已查看:7062次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关于加快环境自动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营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提供科学依据,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运营管理原则
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要坚持 “四统一、两分级”的原则。“四统一”,即统一监测指标、统一监测设备调试和校正标准、统一监测数据传输方式和统一监测数据确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共识性。“两分级”,即实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二、建设方案
(一)建设内容
1、全省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全省60条主要河流(管线)的86个断面中59个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已建成27个,需新建32个。
2、17个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在17城市设144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已建设74个,需新建70个。
3、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全省已建成的105座和规划建设的其他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全部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4、重点监管企业自动监测系统。全省1047家重点监管企业(其中,排废水的466家,排废气的530家,既排废水又排废气的51家)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5、17城市主要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共设25个自动监测站,已建成2个,需新建23个。
6、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省和17设区城市、141个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
(二)建设运营模式
全省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由省环保局组织建设运营管理;17城市空气质量、重点监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主要水源地自动监测站由各市环保局组织建设运营管理。河流断面水质、17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逐步实行第三方运营方式;重点监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主要水源地自动监测站要实行第三方运营方式。
全省市、县两级环境监控中心由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组织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建设时限
新建自动监测站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建成。其中,采用循环流化床脱硫的电厂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在9月底前建成并与省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原有自动监测站要确保正常运行,运行不正常的要在2007年9月底前修复。
全省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必须在2007年10月底前建成。

三、监督管理
(一)统一监测指标
根据国家和全省环境管理要求确定监测指标。主要河流断面监测8项指标: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流量和常规5参数(PH、水温、溶解氧、电导率、浊度);城市空气监测5项指标: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测3项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废水量;废水排放企业监测3项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废水量;废气排放企业监测4项指标: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废气量;主要水源地监测11项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总硬度和常规5参数(PH、水温、溶解氧、电导率、浊度)。
(二)统一监测设备调试和校正标准
根据《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规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监测设备调试办法、校正标准做出统一规定,全省所有自动监测设备与省、市、县环境监控中心联网时,都要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验收和检定校正。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07]67号)的规定,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统一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方式
全省要统一数据采集传输技术标准,每个自动站都要安装全省统一技术要求的数据采集传输仪,监测数据以无线方式同时直接传输到省、市、县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向企业传输的,也可以采取有线方式。
(四)统一自动监测数据确认
自动监测数据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确认后,方可作为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依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发现数据有问题时要直接向运营单位提出校正要求,市、县环保部门发现数据有问题时应立即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反映,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县环保部门和企业一律不准要求运营单位调整设备、改动数据,否则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运营单位擅自或按企业要求调整设备、改动数据的,要取消其运营资格,并追究运营单位的责任。
四、资金筹措
(一)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
原有站改造费用、新建站建设费用和所有站运营费用全部由省级承担。
(二)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原有站改造费用全部由各市承担。新建站建设费用省级补助19万元/站,其余由各市承担;运营费用省级补助2万元/站年,其余由各市承担。

原有站和新建站通过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的验收,并与省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后,省级拨付建设补助费。所有站实现联网后,监测数据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确认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省级每季度拨付一次运营补助费。
(三)重点监管企业等自动监测站
重点监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主要水源地的自动监测站建设费用全部由各单位承担,运营费用主要由各单位承担,省级补助0.7万元/套年,市级补助不应低于省级补助数量。
以上三类自动监测站通过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的验收,与省、市、县环境监控中心实现联网,并且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确认数据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省级每季度拨付一次运营补助费。
(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建设费用全部由省级承担。
(五)省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资金和运行管理费用主要由省级承担,建设资金国家给予补助。市级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资金主要由各市承担,国家和省给予补助;县级环境监控中心由各县(市、区)承担,省和市给予补助。市、县两级环境监控中心日常运行管理费用由各市、县(市、区)承担。
五、有关要求
(一)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技术性强,各市环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五大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建设和运营费用,各级环保部门要按时向运营单位支付运营费。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环保部门要按合同减少支付运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