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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营管理意见
量自动监测站
原有站改造费用全部由各市承担。新建站建设费用省级补助19万元/站,其余由各市承担;运营费用省级补助2万元/站年,其余由各市承担。

原有站和新建站通过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的验收,并与省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后,省级拨付建设补助费。所有站实现联网后,监测数据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确认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省级每季度拨付一次运营补助费。
(三)重点监管企业等自动监测站
重点监管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主要水源地的自动监测站建设费用全部由各单位承担,运营费用主要由各单位承担,省级补助0.7万元/套年,市级补助不应低于省级补助数量。
以上三类自动监测站通过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的验收,与省、市、县环境监控中心实现联网,并且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确认数据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省级每季度拨付一次运营补助费。
(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建设费用全部由省级承担。
(五)省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资金和运行管理费用主要由省级承担,建设资金国家给予补助。市级环境监控中心的建设资金主要由各市承担,国家和省给予补助;县级环境监控中心由各县(市、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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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5-19 点击数:7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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