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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具体程序、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项目安排意见应包括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项目名称、所在地、实施企业等。项目安排意见应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4、试点省份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不达标或检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收回财政资金,同时将项目承办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请此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各省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方案制定及项目申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
    财政部  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 (传真)
    商务部  财务司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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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2-26 点击数: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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