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具体程序、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详细要求;项目安排意见应包括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项目名称、所在地、实施企业等。项目安排意见应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4、试点省份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不达标或检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收回财政资金,同时将项目承办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请此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各省份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方案制定及项目申报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
财政部 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 (传真)
商务部 财务司 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