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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改、扩建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中央财政已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二)管理程序。
    1、试点省份财政、商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申报条件(见附件),核实本地区项目情况,提出中央补助申请,于2011年3月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申请应包括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总数、投资总额、申请中央支持额度等内容。
    2、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试点省份申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按因素法切块拨付试点地区。
    3、试点省份财政、商务部门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提出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具体意见,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备案。其中,操作办法应明确本地资金申报、审核、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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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2-26 点击数: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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