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的操作办法和项目验收标准,做到制度健全,目标明确、管理规范、落实到位。要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强化追踪问效。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组织对试点情况进行抽查,对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效果不明显的试点地区,将减少支持或取消试点;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将加大支持力度。
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20个省份的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试点省份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园区、企业)建设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基地内道路、物流、供水供电、货场、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软件开发、运行维护、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及年度贷款额度较大的更新改造项目,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