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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方实际,探索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新型模式。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城市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二)组织实施程序。
    l、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综合考虑城市规模、工作基础等因素,将资金按因素法切块拨付试点地区。
    2、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商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结合地方配套等实际情况,以城市为单位制定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备案。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和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
    3、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省级商务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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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2-26 点击数:1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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