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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p;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规定,2011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支持部分城市开展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并支持部分省份(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大同、哈尔滨、南京、马鞍山、南昌、潍坊、烟台、漯河、武汉、玉溪10个城市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试点城市以龙头企业为实施载体,建设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拆解中心(包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中心)等,打造稳定、高效、环保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并鼓励试点城市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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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2-26 点击数: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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